既有建筑的鑒定與加固,應遵循先檢測、鑒定,后加固設計、施工與驗收的原則。
既有建筑應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查,并應依據檢查結果,及時采取相應措施。
既有建筑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鑒定:
1、達到設計工作年限需要繼續使用;
2、改建、擴建、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環境改變前;
3、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;
4、遭受災害或事故后;
5、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損傷、疲勞、變形、振動影響、毗鄰工程施工影響;
6、日常使用中發現安全隱患;
7、有要求需進行質量評價時。
既有建筑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加固:
1、經安全性鑒定確認需要提高結構構件的安全性;
2、經抗震鑒定確認需要加強整體性、改善構件的受力狀況、提高綜合抗震能力。

滬公網安備 31011002002576號
滬ICP備17057395號-1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