既有建筑經技術鑒定或設計確認需要加固時,應依據鑒定結果和委托方的要求進行整體結構、局部結構或構件的加固設計和施工。
加固設計應明確結構加固后的用途、使用環境和加固設計工作年限。在加固設計工作年限內,未經技術鑒定或設計許可,不得改變加固后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。
加固既有建筑主體結構時,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設計計算:
1、結構上的作用應經調查、檢測核實,并應符合現行標準的規定;
2、加固設計計算時,結構構件的尺寸應根據鑒定報告結果綜合確定,并應計入實際荷載偏心、結構構件變形造成的附加內力;
3、原結構、構件的材料強度等級和力學性能標準值,應結合原設計文件和現場檢測綜合取值;
4、加固材料性能的標準值應具有按規定置信水平確定的95%的強度保證率;
5、驗算結構、構件承載力時,應計入應變滯后的影響,以及加固部分與原結構共同工作程度;
6、當加固后改變傳力路線或使結構質量增大時,應對相關結構、構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礎進行驗算。
既有建筑的加固設計,應與實際施工方法相結合,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新增構件和部件與原結構連接可靠,新增截面與原截面連接牢固,形成整體共同工作,并應避免對地基基礎及未加固部分的結構、構件造成不利影響。
對高溫、高濕、低溫、凍融、化學腐蝕、振動、收縮應力、溫度應力、地基不均勻沉降等影響因素引起的原結構損壞,應在加固設計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對策,并按設計規定的順序進行治理和加固。
對加固過程中可能出現傾斜、失穩、過大變形或坍塌的結構,應在加固設計文件中提出相應的臨時性安全措施。
增大截面法、置換混凝土法、粘貼鋼板法、粘貼碳纖維復合材法加固混凝土構件時,被加固的混凝土結構構件,其現場實測混凝土強度推定值不得低于13.0MPa;采用膠粘加固時,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結強度平均值不得低于1.5MPa,且不得用于素混凝土構件以及縱向受力鋼筋一側配筋率小于0.2%的構件。
采用結構膠粘結加固結構構件時,應對原結構構件進行驗算;加固后正截面受彎承載力應符合現行標準的規定,并應驗算其受剪承載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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